离婚时涉及发放到退役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不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全系退役军人的个人财产,需要依照夫妻双方婚姻存续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一、首先需要确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具体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33人看过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135人看过自书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
303人看过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206人看过离婚时人身保险单如何分割?
410人看过借款人突然离世,债务如何偿还
259人看过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