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成年大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成年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孩子的父母均已无承担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社会伦理及中国的传统观念来讲,父母有条件且愿意资助子女继续接受教育,可尊重父母的意愿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大学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你的女儿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俭学等方法解决大学期间的教育及生活费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大部分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成年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这属于父母在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父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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