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李四(另案处理)以“换U币”为名,指使张三驾车随其赶至新乡某小区附近,并指使张三与其一同佩戴口罩掩盖面部,在路边取走赵六现金 45 万元。后李四将该款交于他人。经查,该款是赵六在抖音上被他人以股票投资为名欺骗,交给对方指定人员的部分款项。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三的家属委托我办理此案,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三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在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批捕提审时口供出现了反复,给承办检察官留下了不老实的印象。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检索了大量案例和论文,对张三的行为绝大部分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只有少数案件定性为帮信。当时司法解释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金额还是10万元,考虑到张三的从犯情节,量刑也在两年多,情况非常不乐观。
拿着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我反复端详,突然从“另案处理”这四个字看到了一丝希望。通过多方努力,我了解到李四被外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是帮信,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他人暂且不论,在李四和张三之间主从地位不言自明。根据同案同判原则,在“主犯”李四以轻罪帮信被追究责任的情况下,对“从犯”张三以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责任,显然非常不公平。
就罪名问题,我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但检察官只是一味强调张三的态度不好,对于此罪与彼罪根本不予关注,可能是认为根本不存在争议。基于此,我抢在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提审张三之前会见张三,向其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张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不再坚持批捕提审时无谓的辩解。
于是,我赶紧向检察官反馈张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并再次提请检察官注意罪名问题,也敬请检察官向承办李四案件的外省检察院进行核实。纵然李四被外省另案处理,但毕竟都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如果两个省最终是以两个罪名分别追究两人的责任,显然是滑天下之大稽。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检察官通知去作认罪认罚的前一天,我得到了以帮信罪对张三进行定性的答复,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6个月。相对于之前两年多的刑期,简直是天壤之别。在作认罪认罚结束后,我看到张三脸上露出了如释重负的惊喜微笑。
任同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