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同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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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调解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任同志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5次举报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将另案调解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但是对另案调解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众说纷纭,意见不一。

一、完全否定

持该说的主要理由有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同意公开外,调解过程不公开进行。除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因此,作为记录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的另案调解笔录,原则上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由于另案调解笔录是当事人妥协的产物,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二、区分认定

持该说的主要理由亦有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根据该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书证尚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举重以明轻,另案调解笔录原则上不公开,并不影响其证据资格,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7条并非规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可的事实,一概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一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的前提应当是认可该事实的目的必须是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而作出的。调解笔录中的内容并非全部是当事人妥协的内容,如果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并非基于妥协,与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无关,则不在此限。无论是否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中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可,但对诉争的金额有异议,不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那么双方对法律关系认可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二是该条规定适用于同一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希望达成调解或者和解而未达成的情形。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则不在此限。该条规定旨在保护一方当事人因调解或和解而对某种案件事实的认可不能对后续的诉讼产生不良影响,解除其后顾之忧,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并未将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认可的全部事实,均排除于在后续诉讼或另案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使用的可能,也没有排除将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调解笔录,在另一诉讼案件中作为书证使用。对于此类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所遵循的原则与其他证据并无不同,均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结合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三、笔者观点及感悟

笔者赞同区分认定。

对于本文问题的研究,缘起于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基于另案调解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存在争议而被发回重审,笔者对如何破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7条的规定倍感压力。当面临疑难法律问题时,笔者认为首先回归到争议的法律条文本身,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研究法律规定的真实涵义,然后通过检索类似案例予以印证,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果盲目地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进行检索,则可能事倍功半。有感于此,遂作此文,求教于大方之家。


任同志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1210330000,湖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