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同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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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据优势,为什么我们还要接受调解?

作者:任同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办案手记浏览:112次举报
2026-04-13

“见好就收” 并非诉讼中无原则的妥协退让,而是基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结合诉讼成本与利益诉求作出的理性权衡,更是契合民事司法 “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核心理念的智慧型诉讼策略。笔者结合代理某种子公司与张某委托加工合同纠纷的再审审查案件,浅谈对这一诉讼策略的理解与实践体会。

      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某种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张某亦已履行生效判决,但仍不服判决结果,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其再审核心主张为:双方已将原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的繁育种子数量从 500 万斤变更为 320 万斤,依据合同中 “未拉走一斤种子按 0.1 元补偿” 的约定,其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为(320-120)×0.1=20 万元,而非一审、二审认定的(500-120)×0.1=38 万元。

        张某的主张仅以某种子公司员工李某向其发送的一条微信为依据,微信内容显示:“张老师,按咱们合同是 5500 亩,排杂约有 500 亩左右不合格,实际合格有 5000 亩左右,应走 500 万斤,我怕咱走不完又和基地签了个补充协议压到 320 万斤......” 

        针对该再审理由,我们认为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一方面,某种子公司与基地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某种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彼此无涉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种子公司与基地就种子数量达成的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张某。

        另一方面,某种子公司与基地约定将种子量压至 320 万斤系附条件约定,即只有拉走种子达到 320 万斤,基地才不追究某种子公司的违约责任,若未达到该数量,基地仍有权按原约定追责。为进一步佐证答辩意见,我们在再审阶段补充提交了某种子公司与基地的补充协议,以及公司向基地农户支付赔偿款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经听证后,省高院法官考虑到违约金数额、某种子公司对农户赔偿的证据细节等因素,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委托该案一审、二审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方秉持解决纠纷的诚意,始终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先后提出多套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1、最初提出双方来年继续合作,从合作利润中向张某让渡 5 万元,张某不予认可;

        2、随后结合张某经营种子生意的实际需求,提出以公司全新的种子生产线折抵相应款项,张某仍不同意;

       3、我方又作出进一步让步,提出春节前向张某退还 3 万元,次年六月底前再退还 2 万元的分期方案,张某依旧拒绝接受,调解工作一度陷入搁置。

        4、为推动案结事了,省高院法官还亲自赶赴新乡主持调解。恰逢此时,某种子公司员工李某 —— 即公司唯一股东的父亲突发脑梗,无法参与调解。加之该公司股东经济状况本就十分困难,经沟通,笔者联系到股东的弟弟代为参与调解。笔者向其详细分析案件利弊、权衡诉讼风险与成本后,股东的弟弟愿意以个人名义代公司向张某支付 3 万元,然而张某仍对该调解方案予以拒绝。

        鉴于张某毫无协商诚意,省高院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的全部答辩意见,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该案得以圆满办结。

       在本案再审审查的全程调解中,即便我方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层面占据优势,但仍始终秉持最大诚意,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主动作出合理让步。这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尊重,更是对 “见好就收” 诉讼智慧的践行,毕竟诉讼活动始终存在不可规避的不确定性。反观张某,见法官极力主张调解,便自以为胜券在握、油盐不进,最终落得败诉下场。


任同志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1210330000,湖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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