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8月,郝某(男,个体经营)为承揽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四个工程,联系杨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围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中标项目金额共计650万余元。2023年3月22日,郝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4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策略
接受郝某委托后,王震泉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定从宽情节。
第一,精准发现自首情节。 王震泉律师仔细审查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后发现,2023年2月7日,公安机关民警仅通过电话联系郝某要求其次日到案接受讯问,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人身自由。郝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王震泉律师据此向法庭提出,郝某系自动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情节的认定,是本案获得轻判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二,依法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王震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机关表明郝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其依法享有从宽处理的程序性权利。
第三,充分论证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酌定量刑情节。 王震泉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前科劣迹调查表等证据,证实郝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同时,郝某到案后能够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王震泉律师据此向法庭提出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认为郝某虽构成犯罪,但综合全案情节,无需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三、案件结果及律师作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震泉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本案中,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通过细致阅卷,从归案经过中精准识别出“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这一关键事实,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二是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被告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获得从宽处理;三是通过充分论证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使法院采纳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避免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等更为严厉的刑罚后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震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