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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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被征合伙目的落空:王震泉律师助当事人追回二十万元出资款

发布者:王震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3人看过 举报

2026-06-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祁某与王某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祁某以现金出资二十万元并另付十万元尾款,王某以其享有租赁权的场地作为实物出资,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协议签订后,祁某依约支付了二十万元,剩余十万元出具了欠条。然而签约不到一个月,案涉场地即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王某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款。合伙经营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祁某多次与王某协商退还出资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并退还二十万元出资款。王某则提起反诉,要求祁某支付剩余十万元欠款及利息。

二、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祁某委托后,王震泉律师第一时间分析案情,准确把握了本诉与反诉的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攻防兼备的诉讼策略。

第一,精准把握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王震泉律师仔细审查了协议条款及事实经过,发现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遇政府征地拆迁”为合伙终止事由之一。案涉场地在签约后不到一个月即被列入征收范围,合同目的已根本无法实现,完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这一事实认定成为本诉胜诉的关键依据。

第二,清晰梳理合同生效条件,抗辩反诉请求。 面对王某提出的反诉,王震泉律师敏锐地指出:协议约定“祁某付清王某三十万元后,该合同生效”。即合同附有生效条件——祁某付清全部三十万元后协议方才生效。然而签约后不久即遇政府征收,合同目的落空,祁某因担忧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暂停支付尾款,系基于合理事由,不构成违约。王震泉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成功瓦解了反诉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第三,针对补偿款归属作出准确法律判断。 王震泉律师全面梳理了协议中关于征收补偿归属的约定——协议约定“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所有补偿均归祁某所有”。据此,祁某主张王某将所获五千元补偿款返还。但王震泉律师经仔细审查证据后发现,该补偿款系针对王某原有的五十平方米简易砖混房的补偿,该房屋属王某合伙前自有财产,并非合伙期间新增投入,因此该五千元不应纳入协议约定的“所有补偿归祁某”的范围。王震泉律师理性评估后,建议当事人放弃该项诉求,避免因不合理主张影响整体诉讼效果。

三、案件结果及律师作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震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案涉场地在签订协议书不到一个月即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合伙协议应于解除,王某基于该合同收取的二十万元应予退还。同时,针对王某的反诉,判决认定祁某因合同目的落空而暂停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驳回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中,王震泉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准确识别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以“遇政府征地拆迁”这一明确约定的终止事由为突破口,成功解除协议并追回出资款;二是巧妙抗辩反诉,通过论证合同附生效条件且因征收事实导致条件无法成就,帮助当事人免除了十万元尾款的支付义务;三是理性评估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成立的补偿款主张,提高诉讼效率。本诉与反诉双双胜诉的结果,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精准适用法律、制定攻防策略的专业能力。


王震泉,18636665432(微信同号)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在成为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2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1140120********21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