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某建设集团装潢分公司及郭某、杨某将某县教育局、某中心校、某村委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建筑工程款1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万元。三原告诉称,其系某学校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交付后仍有123万余元未付,拖欠时间长达13年之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某中心校委托王震泉律师应诉。
二、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某中心校委托后,王震泉律师第一时间调取案件全部材料,从诉讼主体资格这一前置程序问题入手进行分析。
第一,精准锁定原告主体资格的根本缺陷。 王震泉律师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发现,三原告虽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未能提供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凭证材料,以证明其实际进行施工的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实际投入人员、资金、机械、材料等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三原告仅凭单方陈述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缺乏证据支撑。
第二,从程序法角度提出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王震泉律师据此认为,三原告未能证明其与案涉工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协助被告做好程序性应对。 本案中,王震泉律师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将辩护重心置于程序审查阶段,避免陷入漫长而复杂的实体审理程序,有效降低了被告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三、案件结果及律师作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震泉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经审查认定:三原告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未提供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的事实,对三原告的主张难以支持。三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的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8420元退还原告。
本案中,王震泉律师通过精准的程序性抗辩,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123万余元工程款及10万元利息的付款义务,累计为当事人减少潜在经济损失133万余元。
王震泉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精准把握诉讼主体资格这一前置程序问题,从源头上否定了原告的起诉基础;二是准确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施工过程性证据的致命缺陷;三是通过程序性抗辩实现全面胜诉,使案件在程序审查阶段即被裁定驳回,避免了被告陷入实体审理的诉累。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善用程序规则、精准锁定对方证据缺陷的专业能力。
王震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