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赵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郝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郝某偿还借款本金2161951元及利息126518元,共计2288469元。赵某诉称,郝某于2015年至2016年间分四笔共向其借款310万元,2019年2月1日双方汇总后出具了310万元的借条,此后郝某累计还款1988049元,尚欠本金2103951元及相应利息未还。郝某则辩称,多笔借款早已清偿完毕,2019年2月1日所打借条系为帮助赵某欺骗其债权人而虚构出具,借贷关系并未实际成立。双方争执不下,赵某遂提起诉讼。
二、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郝某委托后,王震泉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突破口。
第一,精准计算已还款总额,突破原告起诉逻辑。 王震泉律师通过对郝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逐笔核对和统计,发现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6月19日,郝某共计向赵某还款1740000元。而庭审中赵某亦认可郝某在2019年2月1日前已偿还2000000元,2019年2月1日后偿还1988049元,合计还款高达3988049元。这一数额已远超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310万元,直接动摇了原告起诉的事实基础。
第二,深挖利息约定缺失,依法推翻原告利息主张。 王震泉律师仔细审查全部借条和转账凭证后发现,2015年至2016年间多笔借款发生时,双方并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2019年2月1日的汇总借条虽记载“自愿以贰分利息(月息支付)”,但该借条的真实性本身即存在重大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法律规定成为反击原告利息请求的有力武器。
第三,质疑汇总借条真实性,揭示“为骗债权人所写”的客观背景。 王震泉律师向法庭指出,2019年2月1日借条虽载明借款310万元,但该借条并未明确注明系对前期多笔借款的汇总确认;更为关键的是,在该借条出具之前,郝某已累计还款200万元,出具之后又陆续还款近200万元,如确为真实债务汇总,郝某完全没有理由在出具借条后继续超额还款。上述事实与赵某所称“汇总借条”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借条的真实性存疑。
三、案件结果及律师作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震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郝某从赵某处借款310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但双方在款项出借及借条出具时,未对借款期限及利息作出约定,且从郝某偿还款项的时间、金额等方面看不具有规律性,根据法律规定,已偿还款项应认定为本金。结合已查明的郝某已还金额3988049元,明显超过实际借款金额。同时,2019年2月1日的借条未明确载明系对前期借款的汇总,赵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条所载金额已实际发生。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震泉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通过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以确凿数据证明还款总额已远超借款本金,彻底瓦解了原告的诉讼基础;二是精准援引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使原告关于月息二分的利息主张失去了法律支撑;三是从事实和逻辑层面成功质疑汇总借条的真实性,使法院对原告的核心证据不予采信。最终实现了全案胜诉,帮助当事人避免了近23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辩护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以证据说话、以法律为据”的专业力量。
王震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