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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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H生,男, 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X生,女,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H生与被告X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联国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H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款项60多万元、归还金银
首饰及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手头紧张、需向他人还债及还信用卡等理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或索要钱款,由于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始终抱着以结婚为目的,故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原告陆续以现金、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大量提供款项。此外,原告还为被告购置大量金银首饰。经核算,扣除被告向原告转账部分款项,被告尚欠原告 60多万 元。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的金钱观念、生活理念均与其有着较大差异,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分分合合,于2025年4月结束恋爱关系。原告为这段感情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但双方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一起,故相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
被告X生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所诉的款项实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情感赠与及原告对被告的补偿,依法不应返还。一、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实为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生活支出。1.两人自2021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便开始共同生活,直至 2025年4月,在此期间,被告主要负责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双方形成了共同消费、共同支出的生活模式。原告证据中的历年转账,实质是用于支付双方日常生活、饮食、娱乐、人情往来等共同开销。且从原告的转账明细来看,小金额占多数,明显为生活开支。2.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近几年浙江省居民人均年消费约 50000元,而双方共同生活近五年,原告每年转给被告的款项总额(扣除特殊金额和特殊日期的转账金额)与浙江人均年消费金额基本相符。3.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原告堕胎,且原告对被告存在殴打行为,所花费的医疗、营养费用,应在所转款项中予以扣除。4.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给原告及其家人每年购买衣服、鞋子等生活物品所花的费用,应在所转款项中予以扣除。5.从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和信用卡刷卡记录显示,原告因业务需要,利用被告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并将所套现金用于公司经营(原告名下有两家公司),该部分款项也应在原告向被告所转款项中予以抵扣。二、原告主张部分款项具有明确的赠与性质,且该赠与已完成。1.原告在转账时,并未有任何借贷的意思表示。相反,其曾主动要求被告在 2024年10月录音,明确表示要“送给被告10万元”,且于当天转5万元,2025年7月转账5万多元,该行为即清晰表明了其赠与的意思,且该赠与已经完成,不应予以退还。2.在双方交往期间,原告还存在通过短信等方式表达赠与意愿、安抚被告的行为。特别是在 2025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短信,明确承认“两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也没有任何债务”,这充分证明截至该日,原告本人亦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现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明细中,有特殊金额(含节日、生日、堕胎等)转账约有 13 万元,明显属于情侣之间赠与,且该赠与已经完成,不应予以退还。三、原告所转款项包含情感补偿与道德义务性质。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为原告三次堕胎,身心遭受巨大创伤。同时,原告对被告存在殴打行为,且在交往期间仍与其他女性订婚,明显没有以结婚为目的交往,且对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转入的部分款项,在相当程度上是对被告所受伤害及为其付出青春的情感补偿,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属于应予返还的款项。四、原告所主张的部分现金和金银首饰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明和事实;
被告提交的证据和证明和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所有的款项为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情感赠与及原告对被告的补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除记账单外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信用卡套现是为被告自己。本院审核后认为,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除被告记账单系自己制作未得到原告确认不予认定外,其他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 年年初原被告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前双方都是离异单身。后原被告与原告的儿子、被告的儿子一起共同生活,至2025年4 月双方分开。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7万多元,上述转款中,原告备注借款共计
2万多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20多万元(已扣除被告转账原告金额),通过微信转账 10多万 元(已扣除被告转账原告金额)。2023年2月帮助被告支付货款2万多 元,备注货款。上述款项共计49万多元。上述微信、支付宝转账存在金额为520、1314、5200 等特殊金额的转账,还备注“节日快乐”“不要偿还,你是我老婆”“老女人节日快乐”“七夕快乐老娘们”“**压岁钱”等。
2025年2月,原告发被告短信称“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纠纷也没有任何的债务”。2025年7月原告在老家,与其他女子订婚。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刷信用卡给被告及被告朋友的公司透支共计6万多元。期间被告曾为原告堕胎三次。被告曾殴打原告致其受伤。
2025年7月,原告转给被告共计6万多元。同日,原告又要求被告还回来,并要求“明天给我转过来1万多元,剩下5万你给我一个准确的时间,什么时候还我?”。次日,被告转回给原告10000元,并回复“明天再转你”。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主张借款13多万元,未提供双方借贷合意或被告出具的借条,其中虽共有2万多元转账备注借款,但也属原告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借款。双方为情侣,属于特殊身份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应认定为赠与关系。原告称原告为结婚为目的赠与被告金钱,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动为被告支付货款2万多元,也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2025年2月被告表示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和债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照顾原告日常生活,被告称转账款项相当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三次为其堕胎,原告曾殴打原告,原告所转的部分款项应当视为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双方 2025年7月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 6万多元,被告同意,视为双方对交往期间经济上的最后处理结果,被告已支付 10000 元,故尚需退还原告 5万多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H生款项 5万多元;
二、驳回原告H生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薛联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