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联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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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 | 胜诉

发布者:薛联国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543人看过 举报

2026-03-0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X先生,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A公司与被告X先生劳动争议一案,已由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嘉南湖劳人仲不字〔2025〕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6年1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联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元;2.要求被告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包括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设计资料、客户名单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入职原告单位,从事设计部负责人岗位,前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九条规定“9.1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或因任何原因自甲方离职时,均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关的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的,甲方有权暂缓发放乙方工资、奖金等款项,直至乙方办理完毕相应手续。9.3乙方履行职务所获得或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均为甲方所有的财产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应当将因履行职务所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设备,无条件返还给甲方。9.4乙方确认:在劳动合同终止日或解除日前30日内,除非为履行职务所必须且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提电脑、磁盘、文件资料)携带出甲方工作场所。”20239月,被告主动提出离职申请。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换工具,技术资料等。被告作为设计部管理者,掌握大量客户名单资源,设计图纸。但是离职后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与意向客户取得联系,促成合作。同时无法获得已成交客户的设计图纸,使得在后期维护客户时产生诸多障碍。原告在职期间,未经过公司同意接私单,谋取私利,造成公司业绩损失。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诉

被告答辩称,1.关于客户设计费损失,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处实际产生客户设计费损失,且原告处有共享盘,被告设计的图纸及客户情况均会上传共享盘;2022年6始已经实行系统办公。2.关于未办理交接损失,申请离职时,预计离职日期是2023年9月,发起人为被告,原告认可被告在该日期离职,至于有无人交接是原告招聘问题,且原告招人时间为11月,不可能让被告再等一个半月之久,这样不合常理;离职原因系原告拖欠被告提成,被告与原告财务于20238月发生争执及争吵,被告于8月底提出离职,经幕后老板及设计公司总负责人同意,直至 2023年9正式离职;离职时被告将所有材料压缩在自己用的电脑上,重新备份了一份,和负责人沟通过,负责人表示知道了被告才离职的,未进行交接手续的原因系原告没有人力部,所用人力部系中介公司的;其后经原告联系,要求在钉钉上申请离职手续,故该离职手续时间比实际离职时间延后近一个月。3.关于私接单损失,一个客户系被告入职原告前接单,开工时间被告有记录,第二个系被告为原告设计样板房的效果图,第三个仅为设计图纸,不存在私自接单的情况。4.关于跟单和资料存放问题,在正常签单之后开工之前,所有的报价及施工图纸施工图纸至少打印3份、报价打印4放公司不同部门存档,只有上述材料到位的情况下才可开工。5.关于工地没有后期服务的问题,在设计师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被告自己谈单签单,后续设计师陆续到位的情况下,被告辅助设计师进行谈单,质量较好的客户被告才会介入,直到2022年11月被告签下XX里的单子,即原告所称工地没交接的问题,负责人与被告沟通过关于工地跟进问题,被告要求将尾提工地结束时的提成给到被告才进行跟踪,负责人未同意。但202310月该项目业主有要效果图的需求时,经原告市场部负责人联系,被告也第一时间配合发送,且通过聊天记录可显示被告一直服务至2024年69日,即工地基本结尾时。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申请离职得到原告同意,且被告已将资料上传至原告共享文件夹;被告离职后还一直在跟踪维护原告的客户,接任者到岗时间为2023年11月,即使被告需要交接,原告需提供交接人员。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于XX里项目,被告于202310月将房屋平面施工图发送至客户,离职后还在进行跟踪;对于别墅项目,因装修也存在抢客户的情况,被告同事询问被告之前是否做过这样的项目,从原告提供的客户资料也可以显示,没有该项目客户清单;对于江南新语项目,原告只是想让被告帮助客户修改下图纸,看能否打动客户从而抢夺客户。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若被告未将图纸提供给原告,原告拍照的图纸从何而来,存在矛盾;被告已将相关材料存入原告共享文件夹,且图纸涉及项目已经完工,若没有图纸是无法开工的。证据5,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与客户沟通的结果会及时反馈至原告,且从被告提供的客户清单来看,比原告提供的还多一些,且原告掌握的信息比被告更全面,例如联系方式等,被告不可能将客户带走;2022年11月报价共享系统提供后,所有报价都在系统上做并自动保存至云端,被告没有带走的可能性;被告主要与客户沟通设计的事项,拓展客户是市场部或销售部的主要任务,不可能既要搞设计,又要负责销售,还要维护客户。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不存在私自接单,分别为被告入职原告前接的单子,被告在职期间为原告做的预案但实际无此工地,被告为原告做的样板房图纸。证据7,三性不予认可,系被告离职后原告对人员所作补充。证据 8,由法院核实。证据9,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聊天内容来看,也仅是双方在沟通日常工作。

针对自己的抗辩,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

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未明确被告发送的设计图纸是否为原告要求提交、交接的全套设计资料,从聊天记录来看也仅是零散的沟通,并非完整的工作交接,不能证明已履行劳动合同第九条规定的义务;被告强调的后续售后事宜与完成离职交接没有关联,离职交接的核心是原告移交工作成果、客户资料、资源、技术资料等财产性权益,而非个人私下与客户沟通,其离职后与客户保持联系,反而可能导致原告客户资源的流失。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即使存在所谓的云端共享系统,也不能免除被告离职交接的义务,该约定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及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不因公司是否存在云端储存而进行免除;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经将全部的设计资料客户名单,包括未录入系统的意向客户私下对接的客户信息完整告知并交接给原告,也未证明其已向原告告知关键途径,更未履行书面的交接手续,不能证明原告已实际获取并能使用相关资料;且被告提供的客户资料名单远比原告提供的客户名单更加详尽,包括结果处也有反馈相关内容,但是在客观上被告离职时并未向公司反馈相关情况,也导致原告无法在接下来的时间中与客户进行更进一步的对接。证据3,系被告自行制作,比原告提供的名单更加详尽,恰恰能够证明被告未向原告移交客户对接的详情、合作的意向等。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主张该客户为入职前的客户,但无法证明与原告提供的是同一套设计图纸;微信截图时间在2022年1月,被告发送的微信内容是今年三个喜欢的方案,也就是说应该是在2022年发生的设计方案,即被告入职以后产生的设计内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于是否为样板房的效果图需庭后核实,原告认为被告接私单的图纸还有其他项目,论证的主要是其他设计图纸是在入职原告期间私下接私单的情况;截取的微信图片中,被告的名称也为市井空间设计,证明其私下也有开具相应的工作室,私下承接相关业务。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4,证据6,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5,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7,未提供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89,经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45,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系被告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以上本院对真实性认定证据的待证事实在下文中具体阐述。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2年,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12月至2025年12,基本工资为****元/月工资约定按:基本工资+提成的方式)2023年926日,被告离职。202310月,离职申请经被告人事部、董事长审批通过。

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内容为: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元;2.判令要求被申请人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包括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设计资料、客户名单等;3.判令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该委于20258月作出浙嘉南湖劳人仲不字〔2025XX号仲裁裁决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离职时未完成交接工作,在职期间接私单,导致公司损失达******元,并要求被告完成离职交接手续。首先,被告于20239月离职,原告未举证证明在被告离职后的合理期间内曾要求过被告办理离职交接以及被告明确拒绝交接。其次,原告对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是完全知晓的,原告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空缺岗位职务的人事安排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和职责,不能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再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客户设计费损失,以及被告接私单并且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最后,原告要求被告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但无法明确具体的交接内容。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以及完成离职交接手续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薛联国律师,执业于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   特别擅长处理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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