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联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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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薛联国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797人看过 举报

2025-12-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T,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XX,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对二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25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T,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 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XX对被告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公司、XX共同答辩称,对货款金额有异议,发票金额有开高的情况,原告应当提供原始送货凭证以供被告对账。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被告XX公司素有买卖业务往来。2025年6月19日,原告员工T向被告XX发送微信表示“XX总,这里是去年五月到今年五月底的货款,总合计***元,发票已经开过去了,你看方便的时候帮忙安排一下”,同时发送电子发票及与被告方员工TT的微信聊天截图,被告XX表示“收到”。同年7月8日,T询问“XX总你好,还有***元的货款帮忙安排一下,我们财务催了好几次了”,XX表示“好的,最近也比较忙,我尽快给你们安排”,T表示“能说一下大概的时间吗,我这边也可以跟财务说一声”,XX表示“我在换场地最近在忙,我尽快吧,下个月中旬这样吧”。同年8月15日,T再次询问“XX总你好,还有***元的货款你看这两天帮忙安排一下”,同年8月16日T表示“什么情况,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上个月答应这个月中旬付款的”,XX未回复。另查明,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又查明,被告XX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登记成立,被告XX为法定代表人暨一人股东(持股比例100%)。庭审中,本院要求被告XX提交手机,经查阅XX与TT的微信聊天记录,2025年6月14日,TT向XX发送名为“25年06月应付款”excel 表格,其中显示的供应商名称包含“XX公司”,对应的合计应付款数额为***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公司虽无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在案证据和各方陈述,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约供货,并按交易习惯与被告XX公司员工TT对账,对账完毕后原告开具相应发票、该发票已认证抵扣,TT亦已向被告XX告知对账信息,且在原告后续催讨中,被告XX对欠款数额从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会安排。现被告XX公司未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货款*** 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作为被告XX公司的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被告XX公司的财产独立,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XX对被告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XX抗辩称发票金额虚高,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元为基数自2025 年11 月13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XX对被告XX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薛联国律师,执业于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   特别擅长处理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
1330420********37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