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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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债权债务纠纷一审,为原告拿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吴名取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

原告丘XX诉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45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22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4年11月某日晚上十点多,被告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店门口向原告出具借条。现场有被告及其老表、原告认识的某某及其朋友某某以及原告本人。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今本人梁XX以本人汽车作抵押,向丘XX借人民币15万元,并按每月4500元支付利息,借期一个月,如果超出十日按一个月计;如果未超十日内按半个月计息;如到期未还本金、利息,丘XX有权处理以上本人汽车,本人不追究丘XX任何责任。本人并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借条签订当晚,被告即交付其名下车辆给原告使用并作抵押。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4年11月某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将95500元、20000元的两笔借款转账到被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14年11月某日通过转账方式,将30000元转账到被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合计145500元。因约定第一个月借款利息是4500元,所以在借款时予以扣除,原告实际转账145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催收未果,且被告所有的车辆因涉其他债务被佛山市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无法抵债,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梁XX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述称第三人是某某的弟弟,被告出具借条时,被告及其亲戚、某某及其男友某某、原告均在场。被告与某某协商由第三人账户收取借款,原告转账前询问过被告,被告同意款项由第三人账户收取,并在借条出具当晚即2014年11月某日向原告交付车辆及行驶证、钥匙,由原告持有使用。因该车当时市值高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数额,而借款期限仅一个月,且车辆已由原告持有使用,故双方并未以该车就案涉借款办理抵押登记,该车一直由原告使用直至被佛山市某人民法院扣押。另外,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一个月4500元,原告在向第三人账户转账时预扣了一个月利息4500元,原告实际交付给被告的借款金额为145500元,故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并变更利息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22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转账电子回单、车辆行驶证、佛山市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交付其名下车辆给原告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第三人账户交付借款1455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转账电子回单、车辆行驶证为据,故在被告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出借款项145500元给被告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欠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22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丘XX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22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吴名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同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