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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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吴名取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西某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汪XX。

原告江西某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0621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70元;(分两笔计算,其中,以57014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49200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购买原告做的无纺布购物袋加工,约定的购物袋加工分为两种款色,红色款和黄色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后,被告也予以验收合格。2019年5月28日,被告和原告确认该批无纺布购物袋加工费(含红色款和黄色款两款),红色款加工费(含运费)共119014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62000元,剩余57014元未支付,被告承诺在2019年6月中会付一半左右,六月底付清。黄色款加工费共49200元,此款8月底付清。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有106214元的加工费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货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无纺布购物袋加工费》、货物托运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拒收的退件单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加工无纺布的购物袋,红色款和黄色款,加工完成后,原告将无纺布购物袋交付给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28日进行了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手写《无纺布购物袋加工费》并加盖被告公章确认,该《无纺布购物袋加工费》载明,红色款购物袋加工费(含运费)共119014元,被告已经支付了62000元,剩余57014元未支付,被告在对账时承诺2019年6月中会支付一半左右,六月底付清。黄色款购物袋加工费49200元,于2019年8月底付清。原告并提交物流托运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进一步证明双方交易及货款支付确认情况。但被告依然没有支付余款。

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原告催款,但该函件被告予以拒收。对此,原告提交律师函及拒收的退件单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加工款106214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提交的《无纺布购物袋加工费》、货物托运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也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欠付其案涉货款106214元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6214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被告出具的《无纺布购物袋加工费》中被告对案涉货款支付时间的承诺,被告已经逾期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被告在《无纺布购物袋加工费》中对付款时间的承诺,逾期利息以57014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49200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对原告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某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062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14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49200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吴名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同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