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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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

发布者:吴名取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10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柯XX,男,1996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1986年出生,汉族,户籍广东省湛江市,

被告:谢XX,男,1989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柯XX与被告谢XX、谢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谢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元;(以45000元为基数,逾期未还清全部欠款,需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4500元。

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和两被告均是广东人,因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快递站点相识2020年6、7月,谢XX与柯XX达成快递业务合作,由柯XX负责给谢XX充快递单并把快递拉去上级网点出货。柯XX安排财务和财务主管对接充单事宜,谢XX安排小谢与柯承敏和柯XX对接。双方合作模式是垫资买单,柯XX安排柯承敏对接谢XX的对接人小谢,谢XX需要充多少单,往上级公司账号转账买单,给上级公司转账之后提供转账截图,再通知上级公司给对应店铺充单。一开始双方是当天充单当天结算充单款,随着合作的进行,谢XX方一次又一次要求柯XX给他压单,即由柯XX先垫部分资金买快递单,双方结束合作后将立即结清所有欠款,柯XX不同意,但是谢XX一直拖着不结算,累计欠款越来越多。2020年7月8日,谢XX才结清6月所有欠款,7月8日当天柯XX答应谢XX的对接人压1万单,但是与对接人没谈妥。2020年7月9日柯XX与谢XX本人通过口头约定柯XX给谢XX压3万单(单价:1.5元/单),合计4.5万元,双方结束合作谢XX立即结清所有欠款。2020年7月底谢XX将他的快递业务转让给他哥哥谢XX,谢XX和柯XX结束合作,按约定谢XX需3天内结清先前4.5万压单款,但是谢XX却一拖再拖,一直不予结算。无奈之下,2020年9月3日柯XX去找谢XX签还款承诺书,由于当时谢XX不在,故由其哥哥谢XX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承担责任,并将双方约定的还款情况告知谢XX。后期柯XX通过微信和电话催促谢XX还钱,谢XX本人也承认该笔欠款,但一直拖延,因此谢XX和谢XX两人均需承担还款的责任。之后原告及财务主管多次催促两被告偿还欠付的款项,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两被告的此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准。

被告谢XX未作答辩。

被告谢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谢XX向原告出具《个人还款承诺书》,载明:1、2020年7月,柯XX给本人快递出货压单三万单,单价1.5元/单,本人共计欠柯XX压单单款45000元,该笔压单单款由本人归还给柯XX个人,本人承诺于2021年2月1日归还全部压单单款肆万伍仟元整。2、本人逾期未归还全部压单单款,需支付压单单款总额10%作为违约金,且需一个月内还清全部压单单款及违约金。若需通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等与该诉讼有关的一切的费用)。3、担保人对以上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4、因本承诺书或本承诺书相关的一切纠纷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5、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本院认为,谢XX未应诉答辩,视为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已足以说明谢XX确认、承诺向原告返还涉案款项之意愿,原告的主张已足以构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效力,其意见可信。谢XX应向原告返还45000元。

关于违约金实为利息,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谢XX对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展示《个人还款承诺书》的内容不持异议,视为受上述利息约定拘束,即使从2021年7月20日起算利息(按10%)至审理期间也逾一年,原告现仅主张4500元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费及担保费,该费用属双方约定事项(谢XX对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展示《个人还款承诺书》的内容不持异议,视为受上述律师费约定拘束)且原告已提供委托合同、发票佐证为此产生支出,故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谢XX所签署的《个人还款承诺书》有个人愿意承担还款义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内容属于债务加入,是谢XX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谢XX应对谢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鉴于谢XX也签署了《个人还款承诺书》,故谢XX也应对上述利息、律师费和担保费一并承责)。

被告谢XX、谢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谢XX向柯XX返还45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谢XX向柯XX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谢XX对谢XX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吴名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同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