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二人在相处过程中曾共同居住、合伙开展农作物种植经营活动。相处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转款,累计金额七万余元,被告也陆续向原告转账合计两万余元。后双方因婚嫁彩礼问题产生矛盾并分手。分手后,原告主张双方转账往来属于民间借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相应款项,一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八万余元。被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资金往来是恋爱、共同生活及合伙经营期间的正常经济互动。
二、办案过程
一审阶段,受理法院围绕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展开审理。原告仅提交转账记录,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被告代理律师结合双方恋爱、同居以及共同经营的事实,提出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日常开销与合伙经营产生的正常资金流转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证实借贷关系存在,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含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理程序违法等内容,主张双方仅为普通恋爱关系而非同居关系,要求改判被告偿还四万余元款项,并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补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证据,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以及被告曾承诺还款的相关内容。被告代理律师针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仅能印证双方存在频繁资金往来,符合恋爱同居、共同经营的经济往来特征,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同时对方提及的还款表述仅是纠纷协商过程中的沟通内容,不能作为认定借款的依据。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说明、资金流水、经营支出等多项证据,核查确认了双方同居生活、共同经营农作物种植的事实,同时对一审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审查。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共同经营农作物种植的事实认定无误;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具备借款合意的前提下,不能将双方差额转账认定为借款,其民间借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审理流程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被告在黄登宽律师的专业抗辩下,全程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