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某日X时许,张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某市某通组路路段倒车时,不慎撞倒行人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中胸部受伤严重,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办案过程
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在辩护人黄登宽律师的协助下,张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6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庭审中,黄登宽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黄登宽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张某得以在判决后免于收监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继续回归社会生活。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