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被告人何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省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涉及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获利,通过买卖电话卡、拨打电话、搭建手机口等方式为他人提供帮助。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XXXXX元。经查实,有被害人因接到涉案电话被电信诈骗,损失金额巨大。
办案过程
当事人于20XX年X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X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委托贵州荣灿律师事务所黄登宽律师担任辩护人。
庭审中,黄登宽律师围绕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系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件审理过程中,黄登宽律师积极协调当事人向本院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XXXXX元。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判决如下:当事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退缴的赃款依法按比例退还被害人。
同案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人因未退赃,未获缓刑。
最终,在黄登宽律师的有效辩护和积极协调下,当事人由检察机关建议的实刑成功争取到了缓刑判决,避免了监禁执行,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得以回归社会。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