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日下午,陈某在某省某市某镇某村(小地名:大坡)田间劳作休息期间,不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于杂草中,引发山林火灾。经测算,过火面积达14.3676公顷(约215.51亩),其中受害林地面积8.6454公顷(约129.6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XX元。火灾发生后,陈某立即通知当地村民组长,组织村民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扑救,并于次日上午将火势完全扑灭。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辩护人黄登宽律师的协助下,陈某与受损林地所在多个村民组达成谅解协议,承诺对烧毁区域进行补植复绿,并委托其子实际完成补种苗木XXXX株,复绿面积约XX亩。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黄登宽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参与扑救,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黄登宽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作案工具黄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陈某得以在判决后回归社会,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完成剩余补植复绿义务。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