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XX8年初,唐某以26000元的价格向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村民购买其栽种的杉树和松树。20XX年X月,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擅自砍伐所购林木。后经林业部门现场检尺测算,被砍伐杉树XXX株,立木蓄积XX立方米;松树XX株,立木蓄积XX立方米,合计立木蓄积达XX立方米,数量较大。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庭审中,黄登宽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唐某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黄登宽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XXXX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唐某最终免于牢狱之灾,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回归社会并接受社区矫正。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