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一名女子受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物品,后得知物品为海洛因,随即联系人员洽谈毒品交易。之后该女子将净重 100.02 克的海洛因交由另一名女子代为接收,交接过程中被禁毒民警当场抓获。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参与交易联络、交付毒品的女子构成贩卖毒品罪;实际购买毒品的男子以及代为接收毒品的女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该名代为接收毒品的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女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黄登宽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另外,本案中购买毒品的男子曾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属于毒品再犯,此前也处于服刑阶段。
二、办案过程
上诉人上诉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明知所接收物品为毒品,一审定罪有误。黄登宽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展开辩护,提出当事人并未对毒品形成实质控制与管理,其与交付毒品的人员初次接触,仅代为取物,认定其明知是毒品的证据不足;同时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阅卷、讯问当事人并听取各方辩护意见,在核实全案事实与证据后不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代为接收毒品的人员并非毒品实际所有人,仅短暂经手、持有毒品,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确属从犯。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从犯情节,进而导致量刑偏重。对于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知情等意见,结合现场监控、当事人当场丢弃毒品等行为,法院未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贩卖毒品人员、毒品实际购买人员的定罪量刑,以及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的判决内容。同时撤销一审针对本案上诉人的量刑判项,结合其从犯身份依法改判。
最终判决该女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黄登宽律师提出的从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当事人刑期大幅缩减,罚金金额也相应降低,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