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罗某在某县拥有一套 77.22 平方米房改房,该房屋被纳入当地 20XX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某县人民政府启动棚改项目后,完成征收前期调查、登记、评估等工作,公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获批,选定评估机构对罗某房屋评估总价为 170935 元。20XX 年X 月,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罗某因母亲需特殊安置未获解决,申请行政复议。同年 X 月,黔西南州政府复议撤销该补偿决定,责令该县政府重新处理。复议决定生效后,该县政府未履行重作义务,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直接强制拆除罗某房屋,罗某遂委托黄登宽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办案过程
一审阶段,黄登宽律师代理罗某参与诉讼,主张案涉补偿决定被复议撤销后,县政府未依法重新处理,自行强拆无法律依据,且政府无自行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职权,强拆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县政府强拆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条例,程序违法。
该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征收及补偿认定合法。二审中,黄登宽律师坚持一审观点,再次强调县政府在补偿决定被撤销、未重作处理的情况下,径行强拆既超越职权又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依法审理该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 20XX 年 XX 月 XX 日强制拆除罗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县政府承担。二审法院驳回县政府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县政府负担,该案为终审判决,黄登宽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