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几名男子因发现家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心生不满,共同找到对方当事人,对其实施殴打、捆绑,限制其人身自由,还将对方带至水域处再次进行殴打。事件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事发后,三名涉案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其中一名被告人委托黄登宽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案件审理。另外,主犯之一此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假释考验期已满,本次涉案构成累犯。
二、办案过程
该案最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审理中发现案件情况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庭审阶段,公诉机关出示各类证据,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给出相应量刑建议。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自身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黄登宽律师针对委托被告人的情况展开辩护,明确提出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本案起因系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人一方已积极作出补救,请求法院对该名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开展民事调解,三名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款项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也出具书面材料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赔偿谅解协议等材料,综合考量各项量刑情节开展审理工作。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存在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为主犯。结合案件情节认定,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加之被告人已完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人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亦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第一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第二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黄登宽律师辩护的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本案作案工具电线依法予以没收。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当事人得以适用缓刑,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黄登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