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情速览】
香港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以下简称“三香港公司”)因与内蒙古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通过仲裁裁决确认能源公司需返还8000万元保证金及赔偿金。三香港公司随后向鄂尔多斯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仲裁裁决执行期间,能源公司另案以投资合同纠纷为由,将三香港公司等诉至内蒙古高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三香港公司在执行局尚未领取的6000万元执行案款。该另案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三香港公司并非投资承诺主体,无需承担责任。保全措施于2018年1月解除。
三香港公司认为能源公司申请保全错误,导致其6000万元执行款被冻结近两年,产生了巨额利息损失,遂提起本案“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索赔本金损失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保全行为是否错误? 能源公司对与其并无直接投资合同关系的三香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三香港公司因6000万元执行款被冻结,是否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损失如何计算? 若存在损失,应以被冻结的6000万元为基数,还是以法院实际冻结到位的执行案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
迟延履行金的性质:能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三香港公司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能否覆盖其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
【法理剖析】
本案为涉港案件,适用内地法律。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
1. 申请保全错误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更要审查其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能源公司在另案中明知三香港公司并非投资承诺主体,仍对其申请保全,主观恶意明显。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并未完全采纳这一观点,而是将审理重点转向了“损失是否实际存在”这一更为客观的要件,从而回避了对保全行为主观过错程度的直接定性。这体现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严格性——即使行为存在不当,若无损害后果,侵权责任仍不成立。
2. 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与利息损失的计算
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应以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限,权利人不能因损害而获利。
资金占用损失的本质:冻结执行案款,实质上是限制了权利人对该笔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其损失通常体现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计算基数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应以执行法院实际冻结到位的款项数额(而非裁定保全的总额6000万元)分段计算利息。而三香港公司主张应以保全裁定的6000万元总额为基数。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对此争议点直接表态,但其判决逻辑表明,即便按照最高额主张,申请人也需证明该金额对应的损失未被其他方式弥补。
迟延履行金的抵偿作用:本案的“破局点”在于,仲裁执行过程中,能源公司已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三香港公司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率折算为年化利率约为6.39%,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4.35% 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这意味着,三香港公司因未及时获得6000万元款项所遭受的利息损失,已通过“迟延履行金”这一法定形式得到了超额覆盖和完全弥补。在此情况下,其再主张一笔额外的“保全错误损失”,构成了对同一损失的重复索赔,违背了填平原则。
【以案释法】
本案是厘清“申请保全错误损失”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金”关系的典型判例。
情景假设:假设A公司欠B公司1000万,B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A公司认为B公司另有违约,起诉B公司并申请保全了这1000万执行款。官司打了2年,A公司败诉。但在这2年里,A公司因为没能及时支付这1000万,依法向B公司支付了高额的“迟延履行金”。
此时,B公司还能再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因为1000万被冻结,导致我没法用这笔钱去投资或存银行的利息损失”吗?
本案答案:不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迟延履行金”本身就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一种法定补偿,其利率标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已充分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且通常高于市场贷款利率。若允许债权人在获得该补偿后,再以同一笔资金被冻结为由主张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将导致重复赔偿,有失公允。
普法提示:
财产保全是把“双刃剑”: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但行使不当可能损害对方权益。申请人在申请时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基于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切忌滥用保全制度干扰对方正常经营或对抗其他合法执行。
“保全错误”不等于“败诉即赔”: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并不必然导致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申请错误”时,会综合考量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果申请人基于合理事实和证据申请保全,即使最终败诉,也可能不构成错误。
损失计算需遵循“填平原则”:在被保全财产已被司法程序赋予法定孳息(如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被保全人若主张额外的资金占用损失,需证明法定孳息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注意区分不同款项性质:“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惩罚和对债权人损失的补偿;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但损失计算上不能重复。当法定执行补偿已覆盖实际损失时,侵权索赔便失去了事实基础。
何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