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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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担保公司诉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者:杨国磊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197人看过 举报

2026-04-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4年4月,某奶牛养殖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获取该笔贷款,该公司委托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为保障担保公司权益,XXB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XX以其所有的720头奶牛、某XXX技公司以其所有的转盘式挤奶机及待挤厅冲洗设备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案件经过

2024年4月3日,银行依约向某奶牛养殖公司发放贷款290万元。贷款发放后,该公司因经营严重恶化,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25年2月10日,银行决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2025年3月12日,担保公司代某奶牛养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XX.06元、利息11586.66元,合计代偿XXX.72元。

担保公司代偿后,某奶牛养殖公司未向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项,XXB及某XXX技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担保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5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代偿款项的追偿权是否成立。担保公司主张其已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借款本息,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及担保人未到庭应诉,未提出抗辩意见。

二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担保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同时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三是反担保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担保公司主张XXB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B未到庭,未提出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等抗辩。

四是抵押权的实现。担保公司主张对XX所有的720头奶牛、某XXX技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未到庭,未提出抵押权是否有效等抗辩。

诉讼过程

2025年4月3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担保公司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奶牛养殖公司、XXB、某XXX技公司及第三人银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担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委托担保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代偿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因各被告均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及抗辩权,法院对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日,担保公司与某奶牛养殖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同日,银行与担保公司、某奶牛养殖公司、XX、B、某XXX技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90万元,由担保公司、XX、B及某XXX技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分别与XX、B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与XX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720头奶牛抵押),与某XXX技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转盘式挤奶机、待挤厅冲洗设备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4年4月3日,银行发放贷款290万元。后因某奶牛养殖公司经营严重恶化未依约还款,银行于2025年2月10日解除合同并要求代偿,担保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代偿本息合计XXX.72元。另查明,担保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万元。

判决结果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银行依约发放贷款,某奶牛养殖公司应依约还款,但其未按期偿还导致担保公司代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公司有权向某奶牛养殖公司追偿。现某奶牛养殖公司未举证证实已向担保公司清偿,故担保公司要求其偿还代偿款XXX.72元、支付违约金561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13.46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2025年3月20日以后,某奶牛养殖公司应以欠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同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担保公司主张的X万元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担保保证责任,XX、B自愿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公司代偿后未获清偿,且在保证期间内,故XX、B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抵押权,XX自愿以720头奶牛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登记,某XXX技公司自愿以转盘式挤奶机、待挤厅冲洗设备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登记,现担保公司代偿后未获清偿,故担保公司对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5年5月14日,法院判决:一、某奶牛养殖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款XXX.72元、支付违约金5612.55元、逾期付款利息3813.46元,合计XXX.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某奶牛养殖公司支付担保公司律师费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2025年3月20日以后,某奶牛养殖公司以欠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四、2025年3月20日以后,某奶牛养殖公司以欠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五、XX、B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担保公司对XX所有的720头奶牛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担保公司对某XXX技公司所有的转盘式挤奶机、待挤厅冲洗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704元,由某奶牛养殖公司、XX、B、某XXX技公司负担。

案件意义

本案对融资担保追偿纠纷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首先,明确了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借款本息后,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已清偿的,应承担还款责任。这体现了对担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担保机制在融资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确认了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并存的合法性。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可以并存,但需注意二者总和不应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案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年化18%),同时按LPR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年化约15.4%),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计算参考。

再次,强调了反担保制度的保障功能。反担保是保证人为防范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本案通过反担保保证和抵押的双重设置,构建了完整的担保链条,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效保障了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实现。

最后,体现了缺席判决的适用规则。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这警示当事人应积极应诉,避免因缺席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及时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后,法院还向当事人送达了《履行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被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体现了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对当事人的警示引导。


杨国磊,男,法学学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擅长婚姻家庭领域、民商事合同领域、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石嘴山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9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1640120********99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