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职工赵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其后,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停保。赵某据此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社保中心以其内部工伤保险系统中“解除劳动合同日期早于伤残鉴定结论日期”导致系统无法操作为由,口头拒绝支付。
?办案策略与过程?
代理律师韩海芬的核心策略是?区分法律责任主体?,精准驳斥被告的抗辩。她强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劳动法律关系)的过错,与工伤职工向社保基金主张法定待遇(属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两件独立法律事项。社保中心不能以其内部系统无法处理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作为抗辩理由,将用人单位的违法后果转嫁给无过错的工伤职工,从而免除其自身核定并支付待遇的?法定职责?。
?案件结果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责令社保中心限期为赵某核定并支付待遇。本案明确了一项重要司法原则:?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内部系统操作规则或程序限制为由,拒绝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