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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肖XX、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贺登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肖XX、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梁XX,被告肖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梁XX,被告肖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被告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罗X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232000元,(其中100000元从2014年4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为116000元,另外100000元从2014年4月20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为116000元),本息共计432000元;2.被告肖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1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罗X累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2016年8月10日,案外人张XX起诉二被告要求还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张XX获得被告肖XX名下贵州省XX公司8.94%股份时支付被告肖XX欠原告20万元本金和利息,被告随即将收条原件收回。二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登记结婚,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二被告均未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肖XX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与原告之间没有借款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关系成立除了达成协议以外应当有事实交付,被告未收到借款,因此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
被告罗X提交书面意见称,1.原告起诉不实,被告未向原告借款20万元;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依法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罗X、肖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0日协议离婚。被告罗X系原告张XX的侄女。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20日,被告罗X分别向原告张XX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2016年8月29日,在案外人张XX向本院申请执行肖XX的案件中,案外人张XX与被告肖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中载明:“一、肖XX用其所有的位于贵州省XX公司27.53%股份中的8.94%(现值人民币1300万元)的股份转让过户给张XX作为欠款抵押。股份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肖XX承担,张XX不承担之前的债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肖XX承担。……三、肖XX在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张XX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后,张XX归还肖XX上述公司8.94%的股份。逾期肖XX未归还张XX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则本协议所述上述公司8.94%的股份归张XX所有,张XX有权对其所有的股份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全部归张XX所有。四、张XX在贵州省XX公司8.94%的股份中,包含肖XX欠张XX的人民币20万元。在肖XX偿还欠款时一并予以结算本金和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张XX、肖XX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之后,该和解协议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罗X在庭审中认可向原告张XX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该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罗X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肖XX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罗X向原告张XX借款发生在被告罗X与肖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8月29日被告肖XX与案外人张XX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认可张XX处尚欠款项200000元的事实,并同意用自己在贵州省XX公司的股权作价偿还,由此可知,被告肖XX对罗X向原告张XX借款200000元的事实知情并认可,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肖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X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从2014年4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肖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元,保全费2733元,合计10513元,由被告罗X、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登林,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在学校即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A证,曾独立承办了多达百人的集体违约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