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登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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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贺登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因拆迁土地赔偿问题对被害人赵X1心生不满。2018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赵XX约见赵X1,遂来到龙马潭区赵X1的家中。在屋前院坝处,被告人赵XX用随身携带的猎刀将被害人赵X1的左侧颈部刺伤。赵X1在阻挡过程中,左手手指被刀割伤。被告人赵XX在逃离现场后将猎刀丢弃至特兴街道XX。经鉴定,被害人赵X1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XX辩称:被害人多次挖了我的土地,我就是想吓唬他,没有把刀打开,不是用刀刃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也伤得不严重。我是投案自首。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系轻伤二级,伤害后果较轻。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且家中还有年迈的父亲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赵XX因土地赔偿问题对被害人赵X1心生不满,约见被害人赵X1后来到被害人赵X1位于龙马潭区的住处,在该屋前院坝附近用随身携带的猎刀将被害人赵X1的左侧颈部刺伤。被害人赵X1的左手大拇指及无名指也在阻挡过程中被刀割伤。后被告人赵XX离开现场并将猎刀丢弃至特兴街道XX下河中。经鉴定,被害人赵X1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赵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8年10月13日24时许到案接受调查,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同月14日22时许离开办案区。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赵XX再次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于同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1996)川法刑刑一终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10号刑事裁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以及被害人赵X1的住院病历资料,证人陈X、周X、赵X2的证言,被害人赵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泸公龙分物鉴(法损)字[2018]0058号鉴定书,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X虽经传唤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被告人赵XX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XX的刑期从2019年1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贺登林,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在学校即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A证,曾独立承办了多达百人的集体违约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