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万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15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被告是施工单位,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因为资金和政策问题,涉案工程未按期竣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因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笔质保金属于付条件的,条件还未成就。故法院支持了部分货款,本次起诉主要是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因为疫情原因,当事人远在深圳不太方便参加诉讼,于是在网上找到我,从接受委托到结案我们没有见过面,是通过微信、电话沟通,邮寄材料完成所有委托事项。从立案、交保全材料、做笔录,交诉讼费,两次开庭,到最后退费共去本院和法庭7次,最后当事人顺利拿到最后一笔货款。
结案后当事人表示感谢,其实我也很感谢当事人,网上那么多的律师中当事人委托我 ,是对我的信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