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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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者:张万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

该案件比较复杂,不是单一的法定继承问题。该案件涉及到房屋腾退、析产、继承等问题。因为涉及到析产问题,后追加当事人,共计9人。五兄弟姐妹因父母遗留宅基地拆迁获得利益巨额分配不均而引发的诉讼。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因为本案涉及到房屋腾退,两原告认为自己当时在父母遗留的宅基地上加盖房屋,宅基地面积扩大,故应当多继承。但是腾退款和地上建筑物没有关系,是按照之前审批宅基地面积计算的。也就是两原告加盖的房屋对腾退利益没有任何贡献,故其要求多继承是没有依据的。不过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在宅基地上加盖房屋投资酌情予以认定。最后再扣除投资款后,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 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张万华律师:北京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张万华律师从业十余年,尤其擅长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借贷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