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袁某乙系袁某甲与肖某某之女、张某某之妻。
2013年7月30日7时,袁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肇事司机支付其赔偿金共计约38.4万元,社保局赔付袁某乙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共计约51.2万元。袁某乙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约89.6万元。
袁某甲、肖某某、张某某就分割赔偿款89.6万元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我方律师的法律分析:
此前帮助袁某甲、肖某某、张某某向袁某乙用人单位及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基于利益冲突,并未代理本案。
但基于对袁某甲、肖某某晚年遭受丧子之的同情,针对袁某甲、肖某某的咨询,作出以下建议:
首先,无论是交通事故获赔的死亡赔偿金等38.4万元赔偿或是工伤保险待遇获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51.2万元赔偿,并非袁某乙遗产,遗产的法律定义是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89.6万赔偿款系袁某乙死后取得,故非遗产。
其次,法律对于遗产的分割有明确规定,但对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金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金设立目的是为了给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法院通常会参考遗产分割方式的同时,着重考虑家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家属是否存在其他抚养费或被抚养人、家属未来的生活计划或安排等客观情况,酌定分割。
本案中,袁某甲、肖某某虽然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但是袁某乙系二人独女,且二人年近半百,养老问题迫在眉睫,而张某某刚20余岁,与袁某乙结婚仅数月,未生育子女,法院分配赔偿款时,分割比例会应当会偏向袁某甲、肖某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领取死亡赔偿款23.7万元,袁某甲、肖某某领取死亡赔偿款65.9万元。
袁某甲、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为张某某领取死亡赔偿款16.7万元,袁某甲、肖某某领取死亡赔偿款72.9万元。
律师支招:
本案中,一审法院、二审判决的裁判思路一致,但酌定比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因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分割比例并无明确规定,发生争议后,法院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裁判。在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说明家庭实际情况,如家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家属是否存在其他抚养人或被抚养人、家属未来的生活计划或安排等,从而有利于法院作出符合人情法理的判决。
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案案件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联系刘律师一对一咨询。
刘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