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4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通过微信沟通房屋装修事宜,张某明确回复柜体使用“雪宝”儿童专用板。同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家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张某包工包料施工,工程总价12.5万元。7月,张某带李某甲至某建材广场内悬挂“雪宝”招牌的门店挑选色卡。11月工程完工,李某甲结清尾款。2025年4月入住时,李某甲发现柜体板材并非“雪宝”品牌,且无防伪标识,质疑甲醛超标。李某甲与张某交涉,张某坚称是“雪宝”品牌,后又称是李某甲自行挑选了其他品牌,因遗忘才误回。李某甲认为张某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拆除及重做费、房租、搬家费等共计10.5万余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5万元及律师费五千元。张某辩称不存在欺诈,系李某甲自行选材,且双方属承揽关系,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是否实际约定使用“雪宝”品牌板材,张某擅自更换板材是否构成违约;第二,本案承揽合同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第三,李某甲要求拆除现有家具重做并赔偿各项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结合双方前期微信沟通、门店醒目招牌、交易习惯及价格差异,足以认定双方约定使用“雪宝”品牌板材。张某使用价格较低的其他品牌,构成严重违约。其次,本案性质为承揽合同,张某并非生产、销售定制家具的经营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最后,鉴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且已投入使用,李某甲要求拆除重做及赔偿房租、搬家费等间接损失理据不足。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法院酌定张某赔偿李某甲损失1.5万元,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捕捉与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面对被告“原告自行选材”的抗辩,郝律师精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门店招牌及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双方关于“雪宝”品牌板材的约定,确立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基础。同时,在惩罚性赔偿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郝律师及时调整策略,围绕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充分论证,最终促使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赔偿,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