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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娓律师代理陈某甲服务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郝玉娓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某健身服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先后签订《水灵子舞蹈会员协议》。协议约定,陈某甲向被告支付训练费用1.9万余元,被告则负责提供专业的舞蹈训练场地及教学设备,辅导陈某甲进行舞蹈训练,训练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且两年内可免费复训。协议签订当日,陈某甲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全额支付了1.9万余元训练费用。然而,协议签订后,陈某甲因身体不适始终未实际参与任何舞蹈训练,并于2025年12月16日经检测确认处于妊娠状态。陈某甲认为,案涉舞蹈训练包含较多肢体伸展、跳跃等大幅度动作,妊娠期间参与此类训练极易对孕妇身体健康及胎儿发育造成潜在风险。基于此特殊生理变化,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对陈某甲而言明显不公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甲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水灵子舞蹈会员协议》,并要求被告全额返还预付训练费用1.9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因妊娠等特殊生理状态变化导致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预付费用的返还标准问题。原告陈某甲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妊娠这一不可归责于消费者自身的客观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重大健康风险且显失公平,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返还预付费用。被告某健身服务部虽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全额退费存在异议,认为原告已签订合同且被告已预留场地和教学资源,全额退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双方围绕是否应当全额退费以及具体的退费金额比例展开了激烈的协商与博弈,这也是本案调解过程中的核心难点。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一、解除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某健身服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6月30日签订的《水灵子舞蹈会员协议》。二、被告某健身服务部同意于2026年8月16日前向原告陈某甲返还训练费1.1万余元,款项需汇入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收款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三、若被告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立即以1.1万余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为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已付款项按利息、训练费顺序折抵。四、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减半收取计三十余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调解策略。面对预付式消费纠纷,郝律师准确援引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将原告“妊娠”这一特殊生理状态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法律要件精准结合,为解除合同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在调解阶段,郝律师充分考量被告的经营成本与原告的健康风险,制定了“以退为进、促成和解”的务实策略。通过多轮高效沟通,不仅成功打破双方在全额退费上的僵局,还为客户争取到1.1万余元退款及完善的违约强制执行条款,最大程度降低了客户的维权成本,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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