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胡某曾入职某公司负责销售推广业务,离职后继续以代理商身份合作。2022年5月,胡某与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胡某负责某配电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市场推广、商务协调等工作。协议约定咨询服务费按回款比例支付,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0%。同年6月,某公司成功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为47.2万余元。此后,某公司陆续收回全部货款共计46.8万余元,但仅向胡某支付咨询费3.8万余元,剩余5.7万余元迟迟未付。胡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郝玉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剩余咨询费、违约金14.1万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等。某公司则辩称,合同相对方已变更为某经营部,胡某仅为商业代表,且双方曾协商变更付款约定,公司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金过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究竟为胡某还是某经营部;二是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院查明,胡某在某经营部成立前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促成项目中标。且某经营部向法院出具声明,确认其仅为代收款,并非合同实际相对方。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主体为胡某与某公司。
针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某公司拖欠服务费近三年,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与诚信原则,对违约金标准依法进行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5.7万余元;某公司向胡某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按未付服务费的30%计算);某公司向胡某支付保全费500余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合同主体变更”为由的抗辩,郝律师精准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成功锁定胡某的实际履约事实,击破被告逃避债务的企图。在违约金争议中,郝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恶意违约的事实,虽法院最终依法调整了违约金数额,但郝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和庭审辩论,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剩余咨询费及合理违约金的全面胜诉,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