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云南省某法院审理了(2026)某法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系离异单身,于2025年9月初因某餐饮店转让事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转款,合计10万余元。2025年12月,被告因怀孕手术及经营等原因,将受让的餐厅转还原告。2026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并报警调解,后被告拉黑原告联系方式。原告认为其转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感情受骗,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1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赵某乙委托郝玉娓律师应诉。被告辩称,双方从未谈婚论嫁,转款多为餐厅及客房经营收入、共同生活开支,且一千元以下零星转账属一般赠与。此外,被告在恋爱期间怀孕并流产,原告转款包含相关医疗费用,故不同意返还。诉讼中,被告曾反诉要求原告返还5.9万余元,后当庭撤回。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恋爱期间的相互转款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否均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第二,被告应否返还原告款项,若应返还,具体返还金额应如何核算,是否应扣除共同开支、经营收入及被告怀孕流产等相关费用。原告主张所有转款均为附条件赠与,要求全额返还;被告则抗辩部分款项为经营收入与一般赠与,并主张扣除医疗等实际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基于恋爱关系的转款均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对于九百元以下及特定含义的转款,视为联络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具可撤销性;超过九百元的大额转款,超出日常交往范围,视为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予返还。经法院核算,原告大额转款中,扣除新年红包、原告代收款、被告怀孕流产医疗费以及被告转还餐厅的价款后,认定被告应返还7.2万余元。同时,被告向原告的大额转款扣除餐厅转让费后,实际为4.3万余元。将双方应返还金额相互扣减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甲2.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依法分担。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款项性质,通过梳理海量转账记录,成功将部分款项论证为餐厅经营收入与共同生活开支,打破原告“全额附条件赠与”的主张。其次,巧妙组织证据,提交被告怀孕流产病历等关键证据,促使法院依法扣除相关医疗费用,大幅降低返还基数。最后,灵活运用诉讼程序,在提起反诉施加压力的同时适时撤回,有效引导庭审节奏。最终成功将原告10万余元的诉请减损至2.9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