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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娓律师代理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郝玉娓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就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达成租赁意向,双方于2015年2月1日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租金支付、房屋使用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高某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高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郝玉娓律师及实习律师孙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23日解除;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3.5万元及未使用租金5.4万余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6万余元(自2019年2月4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六千余元,以上各项暂计12.2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解除时间的确认,即合同属于有效解除还是自始无效;其次,关于保证金及未使用租金的结算金额,双方对已付租金的抵扣及剩余未使用租金的返还数额存在不同主张;最后,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问题。在庭审及调解阶段,郝玉娓律师针对上述焦点,详细梳理了双方的履约凭证与沟通记录,从合同效力、不当得利返还及违约责任等法律维度进行了严密的论证。同时,律师充分评估了诉讼风险与执行难度,制定了以调解促履行的诉讼策略,力求在保障原告核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双方纠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于2015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高某保证金3.5万元、未使用租金5.4万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余元,共计9万余元。该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被告于2026年1月9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6年1月31日前支付7万余元,款项需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内;三、设定违约惩罚条款,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按12.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余额,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面对合同效力与租金结算的复杂争议,郝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将诉求从“合同解除”灵活调整为“合同无效”,从而更有力地支持了全额返还保证金及租金的主张。在证据组织上,她细致梳理履约凭证,准确核算未使用租金与资金占用费。在调解阶段,郝律师通过设定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违约条款,既给予了被告履约缓冲期,又通过强制执行条款为原告上了“双保险”,最大程度降低了执行风险,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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