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杨某甲为周某乙承包的部分舞台搭建业务提供承揽服务。因周某乙长期未结清承揽费用,双方于2021年7月13日进行结算,周某乙向杨某甲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物料搭建费用6.1万余元,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之前。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甲通过微信多次催讨,周某乙拖延未付。截至起诉之日,扣除已冲抵部分,周某乙尚欠杨某甲5.6万余元。杨某甲遂委托郝玉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乙支付欠款5.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周某乙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因上游某房地产公司及某地产公司欠款及疫情影响,目前无力付款,且主张曾以购物卡及茅台酒抵扣部分欠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周某乙尚欠原告杨某甲的承揽费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二、被告主张以茅台酒抵扣欠款能否成立;三、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针对焦点一,法院查明双方确认周某乙曾以五千元购物卡冲抵欠款,故剩余欠款本金应予以相应扣减。针对焦点二,周某乙主张交付6瓶茅台酒抵扣八千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酒的价值,且双方未就抵扣金额达成一致,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处理,周某乙可另行主张。针对焦点三,欠条虽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但周某乙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杨某甲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起算时间应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1月31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根据周某乙指示完成舞台搭建工作,周某乙应支付相应承揽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甲支付承揽费5.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5.6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被告周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诉前,郝律师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全欠条及微信催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债权基础。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以茅台酒抵债的抗辩,郝律师敏锐指出其缺乏价值证据且双方未达成合意,成功阻断被告的不合理抵扣主张,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同时,郝律师精准主张逾期利息起算点,最大化弥补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最终助力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