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杨某与虞某(前夫)原系夫妻关系。为满足婚房需求,杨某与虞某及其父母虞某(公公)、曾某(婆婆)共同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份共有(各占25%份额)购买了位于某县某镇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总价56万元,购房款及装修均由虞某父母出资。后杨某与虞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子。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24年协议离婚,但未分割该共有房产。现共有基础丧失,杨某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折价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是否应当分割,以及应当如何分割。庭审中,虞某(前夫)同意分割,但主张房屋价值仅42万余元,并要求杨某承担孩子抚养费;虞某(公公)、曾某(婆婆)则辩称,房屋系儿子与杨某恋爱期间购买,加名系因杨某怀孕要求,否则就打掉孩子,故认为杨某无资格分割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杨某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因房屋难以实物分割且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结合杨某占25%份额、购房及装修款均由虞某父母出资等事实,法院酌定房屋归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折价补偿杨某。经某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值5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房屋分割折价款13.5万元;杨某享有的25%份额由三被告各自享有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元及鉴定费七千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陈茛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按份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要件。面对被告方以“加名系受胁迫”及“要求承担抚养费”等抗辩,陈律师通过梳理购房合同、产权登记等核心证据,稳固了原告25%份额的合法性。同时,在房屋价值争议中,及时申请司法评估,确保折价补偿基数客观公正。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3.5万元的折价补偿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陈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