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于某系某公司保安,被安排至某地铁某号线某停车场担任保安工作。2024年7月,于某在工作期间骑电瓶车巡逻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面部挫伤等。随后,某市某区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某市某区劳鉴委鉴定,于某伤残等级为10级。此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于某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裁决某公司支付于某工伤待遇7.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上述工伤待遇。某公司主张于某薪资应按3200元计算,且于某未提供完整医疗材料导致公司无法向商业保险追赔,同时申请对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于某委托陈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某公司主张按照3200元标准计算工伤待遇是否成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应如何核定;
2. 于某未提供部分医疗材料是否影响其工伤待遇的享有,某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3. 某公司在诉讼中直接申请对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为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针对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法院指出,若对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应向某省劳鉴委提出申请,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的范围,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某省劳鉴委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10级伤残结论予以采信。关于各项费用,法院结合于某的实际伤情、住院天数、双方确认的3200元/月工资标准以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法定标准,依法核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检查费等。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公司与于某的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工伤待遇共计7.3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陈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某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及拒付工伤待遇的诉求,陈律师准确指出重新鉴定应向省级劳鉴委申请的法定程序,有效阻却了对方拖延诉讼的意图。同时,陈律师协助于某全面梳理医疗病历、鉴定结论及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针对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进行精准核算,确保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为于某争取到7.3万余元的工伤赔偿,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