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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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纠纷胜诉|保险公司多重拒赔抗辩,陈茛律师精准应诉,当事人获赔 5.6 万余元

发布者:陈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杨某连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某省某县某镇街道方向往某村安置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某村某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前方由原告杨某清乘坐电动轮椅从左至右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杨某清受伤及车辆、轮椅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连负全部责任,杨某清无责任。杨某清受伤后即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4天,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支出医疗费2.8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院外休息2月,3个月内需坐轮椅,部分护理依赖。后经司法鉴定,杨某清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协商未果,杨某清委托陈茛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被告杨某连对原告主张无异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提出多项抗辩:一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不认可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认为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过高,出院后护理费应按三期标准计算并扣减住院天数;三是不认可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四是认为内固定取出费无医嘱载明具体金额,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五是认为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某保险公司口头申请的重新鉴定应否准予,以及原告各项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无明确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不予准许,依法确认十级伤残及相应残疾赔偿金2.3万余元。关于各项损失,法院结合票据、医嘱及四川省相关标准,依法核定:医疗费2.8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1万余元;出院后护理费结合医嘱认定休息期2月需部分护理,计算为50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为1600余元;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鉴定费1000元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7.4万余元。内固定取出费因无具体金额证据,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杨某连负全责,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杨某清5.6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陈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的质疑及各项费用的严苛抗辩,陈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紧扣医嘱与鉴定意见,有力反驳了对方不合理的扣减主张。在护理费计算、残疾赔偿金认定等核心争议上,陈律师通过详实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胜诉结果。

陈茛律师现为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正式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执业理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12023107249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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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120231072491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