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6月15日,任某、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任某、李某出资40万余元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交房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超30日且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某公司需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任某、李某依约支付首付10万余元,余款30万元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完毕,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然而,某公司逾期未交付房屋。任某、李某委托陈茛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任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逾期交房系遭遇大运会、高考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扣除154天逾期天数并减少违约金六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应否支持某公司援引不可抗力不计算154天违约金的主张。某公司上诉称,天气、大运会、高考等因素导致停工,属于不可抗力。陈茛律师在二审中代表任某、李某进行答辩,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首先,高考系每年定期举行的全国性考试,大运会作为国际性赛事其举办时间提前数年确定,均具有高度可预见性,某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施工周期时理应将其纳入考量。其次,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谓极端天气导致项目完全中断。最后,根据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若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出卖人需书面通知买受人,但某公司从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此,某公司的免责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范需同时具备实体因果关系、程序通知义务及证据举证责任三个要件。法院完全采纳了陈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公司主张的天气、高考及大运会等因素均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且某公司既未履行通知义务,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逾期交房受上述因素的具体影响。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任某、李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该判决有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契约精神。
【律师价值】
陈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开发商以“大运会、高考”等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陈律师敏锐抓住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及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制定了严密的答辩策略。庭审中,陈律师逻辑清晰地论证了上述事件的可预见性,并指出对方举证不能及程序违约的致命缺陷。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实现二审维持原判,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切实捍卫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陈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