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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鄢安林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7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x生在其位于都昌县里,分别容留都昌县的吸毒人员程某、项某、陈某(外号鸵鸟)、曹X彪、一个姓高的男子等5人,轮流吸食了曹X彪买来的冰毒。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吕x生又在其位于都昌县里,容留都昌县的吸毒人员程某、项某、陈某、徐X、余X斌等5人轮流吸食了程某买来的冰毒。被告人吕x生在其家中先后2次共容留10名吸毒人员轮流吸食了冰毒,其本人也吸食了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x生在其家中三楼房间先后2次共容留10名吸毒人员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x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x生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在刑罚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x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吕x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没有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吕x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2月20日于值班律师鄢安林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吕x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不缴纳罚金,应视为不认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吕x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吕x生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左里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是被抓捕归案。

  3.都昌县人民法院(2011)都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犯盗窃罪,2011年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4.吸毒人员程某、项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证人程某、项某、陈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三)被告人吕x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人吕x生对上述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认为,公诉人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且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x生在其位于都昌县里,分别容留都昌县的吸毒人员程某、项某、陈某(外号鸵鸟)、曹X彪、一个姓高的男子等5人,轮流吸食了曹X彪买来的冰毒。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吕x生又在其位于都昌县里,容留都昌县的吸毒人员程某、项某、陈某、徐X、余X斌等5人轮流吸食了程某买来的冰毒。被告人吕x生在其家中先后2次共容留10名吸毒人员轮流吸食了冰毒,其本人也吸食了冰毒。被告人吕x生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犯盗窃罪,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都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吕x生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吕x生在江西饶州监狱服刑,于2017年5月23日刑满出狱。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生二次共容留十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x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鄢安林律师:毕业于江西省司法警官学校,中共党员,自考南昌大学法律本科,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基层乡镇及县委政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