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鄢安林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4731元(自2013年6月8日起算至2018年6月22日止,2018年6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上述款项的清偿以两被告继承吴XX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3.30元减半收取986.65元,由被告黄某、吴某负担983.45元,原告吕某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