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江苏致祥律所接受劳动者委托应诉该起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为某连锁超市,诉称我方当事人系其员工,因购房向公司预支工资 28 万元,扣除在职期间工资后,要求劳动者返还预支差额 260000 元。
劳动者当庭抗辩:与起诉的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受雇于关联超市;涉案 28 万元转账属于自然人之间债务清偿,并非预支工资,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预支借款审批单上面签名并非本人签署。
基础事实:超市经营者通过个人账户向劳动者转账 280000 元。原告仅凭劳动合同、借款审批单主张款项为预支工资。
诉讼请求:判令劳动者返还预支工资 260000 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劳动者承担。
核心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8 万元转账属于预支工资还是个人往来款项;文书签名真伪争议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件难点
- 两家超市属于关联主体,经营者存在亲属关联,极易混淆真实用工单位;
- 资金通过经营者私人账户转账,并非企业对公账户,款项性质难以直接定性;
- 劳动合同、预支审批凭证由原告单方持有,劳动者初始缺少书面反驳证据;
- 一旦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面临大额款项返还风险。
我们的解决方案
- 区分两家独立经营主体,锁定真实用工关系
梳理完整银行流水,举证劳动者每月工资由关联超市法定代表人定期发放,证明实际管理、发放报酬的主体并非本案原告,从根本动摇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基础。 - 否认关键证据签名真实性,合理运用笔迹鉴定规则
当庭明确不认可劳动合同、借款审批单上签名,依法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因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同期笔迹比对样本,鉴定无法推进,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自行承担。 - 严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建立劳动关系、款项属于预支工资两项事实均由原告举证。原告仅有单方书证,无社保、考勤、工资对公发放记录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 厘清转账法律性质
案涉资金发生于自然人个人账户之间,在没有书面预支工资协议、正规财务凭证支撑的前提下,不能直接推定为企业发放的预支劳动报酬。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江苏致祥律所代理意见,判决:
驳回原告某连锁超市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825 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律实务提示
? 核心裁判规则总结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应当提交完整证据链。仅有劳动合同,对方否认签名,缺少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对公工资发放凭证,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多家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以实际实施管理、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认定用人单位。
- 经营者个人账户大额转账≠预支工资。无规范书面预支协议、财务记账凭证,不能直接将私人转账认定为预支劳动报酬,存在被认定为个人经济往来的风险。
- 当事人否认书证签名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一方应当保障鉴定条件;无法提供合格笔迹比对样本,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 ? 企业用工证据保存指引
- 员工申请预支工资,务必签署制式书面预支协议,写明款项用途、抵扣方案;
- 劳动合同、薪资文件要求员工当面签署,留存签署影像记录;
- 工资、预支款项优先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并规范备注款项性质;
- 严格区分多家关联公司用工主体,避免交叉转账、交叉管理,造成用工主体混淆。
- ? 风险警示
企业起诉劳动者返还预支工资,必须同时证明两项基础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转账款项性质为预支工资,两项要件缺一不可。证据存在瑕疵、证据链断裂,诉讼请求极有可能被法院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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