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南京工程企业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产生工程款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文化公司负有工程款支付义务,其中一名股东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仅支付少量款项,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公司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债权追偿陷入僵局。
江苏致祥律师接受委托调查发现:债务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文化公司两名股东启动简易注销流程;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谎称企业所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注销全过程未书面通知我方当事人申报债权。
委托人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两名股东对剩余 141420 元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核心争议:公司注销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一名股东已在前案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能否再次判令其担责;股东签署虚假《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案件难点
通知义务法律争议:简易注销线上公示,能否替代针对已知债权人的单独书面通知,需要充分论证公告不能免除法定通知义务。
责任边界认定难题:其中一名股东已是债务连带责任人,受 “不得重复加重民事责任” 裁判思路影响,存在无法再次追责的风险。
应诉风险预判:两名被告大概率消极应诉、缺席庭审,需要完整证据链证明股东明知债务仍然恶意办理注销。
证据材料繁杂:需要整合民事调解书、执行终本裁定、全套工商注销档案、投资人承诺书等多组证据,完整还原全流程事实。
我们的解决方案
全面调取企业工商全套内档 收集公司工商变更资料、注销登记材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固定两名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作出不实清算承诺的关键事实。
重点论证注销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债权已经经过诉讼、强制执行,股东明确知晓债权人存在,仅发布简易注销公示,未单独书面通知,注销程序违法。
完整列明诉讼请求,交由法院划分责任范围 起诉主张两名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法院结合前案生效文书区分责任主体,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提前预判裁判尺度,制定分层维权方案 预判司法实践规则:已经在基础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法院通常不再重复判决担责。代理重心聚焦另一名未承担任何责任的股东,锁定追偿目标。
制定缺席庭审应对方案 庭审完整提交全部书证,清晰展示债权形成、执行不能、股东违法注销完整事实;向法庭说明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江苏致祥律所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未在前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剩余 141420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要求另一名股东再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对应承担责任的被告负担。
案件顺利胜诉,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股东个人财产,成功打破原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法律实务提示
? 核心裁判规则总结
企业存在已知债权人时,股东办理简易注销,仅依靠平台公示不能替代书面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债权无法受偿,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虚构债权债务结清事实,属于虚假承诺,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若已在基础纠纷生效法律文书中承担连带责任,遵循责任不重复加重原则,法院一般不会在清算责任案件中再次判令承担责任。
债务人公司欠债后股东恶意注销,债权人可另行提起清算责任纠纷,直接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突破有限责任保护。
? 债权人维权证据保存要点
①工程款、买卖合同等基础债务的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②执行终本裁定书、法院财产查询记录;
③目标公司全套工商档案,重点留存注销资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④能够证明股东知晓案涉债务存在的诉讼材料、沟通记录。? 风险警示
发现欠债企业股东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务必尽快采取保全、诉讼措施,防止股东借助注销转移债务风险。
企业经营者注意:存在明确已知债权人时,不要试图利用简易注销逃避债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将导致股东承担巨额个人连带责任。
债权人执行受阻之后,及时委托律师调取工商档案,核查股东出资、公司清算注销情况,适时提起清算责任、抽逃出资等追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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