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执行“终本”≠绝望!这条法律让你绝处逢生
结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案件因公司没钱执行终本后,工伤职工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启等四人亲属刘某生前系驾驶员。2016年7月29日,刘某驾驶鲁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案外人门某某驾驶的晋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临沂某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经仲裁裁决并申请强制执行,因临沂某物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28日,刘某启等人向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刘某启等人相关工伤保险待。
蒙阴县法院认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等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临沂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工伤保险费,刘某发生工伤事故,临沂某物流公司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启等四人经仲裁、诉讼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刘某启等人向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符合规定。刘某启等人经仲裁、诉讼、执行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说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也证明该案无法继续执行,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出的答复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应予撤销。
案例来源: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