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只要参加了项目工伤保险,在该项目上的员工因工受伤并认定工伤后,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向人社局报备该员工(是否在花名册内),该员工均有权向社保机构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机构不得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基本案情:2018年4月,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了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广场项目。2018年5月2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办理项目参保,为该工程在枞阳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人民币192000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某建筑安装公司陆续向枞阳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提交了该项目农民工花名册,但其中并无第三人钟某林的名单及身份信息。2018年10月3日,钟某林在某广场项目工地7号楼搭设二层楼面防护栏时,不慎从3米高的临边处坠落受伤。2019年11月4日,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枞阳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某林遭受的伤害为工伤。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钟某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壹级,属于完全损失劳动能力。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了钟某林的医疗费等费用。2020年8月11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枞阳县人社局提交《枞阳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要求枞阳县人社局支付钟某林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同年8月14日,枞阳县人社局作出《告知书》,认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
安徽省高院:制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同,按项目方式参保是一种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的计算与职工人员变更无关,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该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按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一次性缴纳该次项目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该项目所有职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钟某林所受工伤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虽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但该规程并未明确施工人员未报备登记的法律后果,亦无未报备登记施工人员的工伤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未限定保险对象仅以报备登记名单为准,且从即便不具备动态实名中报条件,出勤情况等亦可作为认定工伤依据的规定看,未实名制报备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工伤,进而亦不能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支付。
总结:项目工伤保险的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在参保期内,未报备登记职工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后,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8-004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