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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事请假回家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作者:覃旭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重庆工伤维权合集浏览:6次举报
2026-08-03

职场中,难免会有突发私事需要请假回家,可如果请假后在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了能认定为工伤吗?

很多劳动者会有疑问:“我是因私事请假,又不是正常上下班,这种情况也能算工伤?”而用人单位则大多认为:“事假属于个人事务,请假后发生的意外,和工作无关,不该由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下面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2024)渝01行终5*5号)为例,带大家彻底理清“事假回家途中遇车祸”的工伤认定边界。

案例介绍:请假提前下班途中车祸受伤

这起案件的核心当事人,是被派遣员工刘某梅和劳务派遣单位成都申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人力公司”)。

刘某梅被申某人力公司派遣至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3年1月17日下午,刘某梅向其所在工作单位的管理人员叶小林请假后,于15时30分左右提前下班,准备回家。

可没想到,仅过了29分钟,也就是当天15时59分,刘某梅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产业大道与龙腾大道红绿灯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某梅受伤、同乘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梅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

2023年8月30日,刘某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铜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铜梁区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向申某人力公司送达举证通知(多次邮寄被退回后,通过《工人日报》公告送达),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梅此次受伤属于工伤,由申某人力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申某人力公司不服,认为刘某梅是因私事请假提前下班,受伤时间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且无法提供书面请假条和打卡依据,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申某人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梅的受伤,确认为工伤。

核心争议:3个关键点,决定事假回家能否算工伤

结合这起案例和司法实践,我总结了“事假回家途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的3个核心判断标准,这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定要记牢!

关键点1:请假是否经用人单位批准?(正当性前提)

工伤认定的核心逻辑之一,是劳动者的行为与工作存在合理关联。事假回家要认定工伤,首要前提是:请假行为经过了用人单位或其管理人员的批准,并非擅自离岗。

本案中,虽然申某人力公司主张“无法提供书面请假条和打卡依据”,但法院查明,刘某梅确实向其直接管理人员叶小林履行了请假手续,且获得了批准,其提前下班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并非擅自离岗。

这里要特别提醒:请假形式不限定于书面请假条,口头请假、微信请假等,只要有证据(如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明已经获批,就具备正当性。反之,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回家途中遇车祸,大概率无法认定工伤。

关键点2:交通事故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法定核心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法定核心条件,也是区分“工伤”与“个人意外”的关键,具体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形。若劳动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无法认定工伤。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完全符合该法定条件——这也是刘某梅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核心原因之一。

关键点3:回家路线、时间是否合理?(关联性判断)

“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并非局限于“正常上下班时间+固定路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均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刘某梅请假后直接回家,事故发生时间(15时59分)与提前下班时间(15时30分)紧密衔接,属于“合理时间”;其行驶路线是从工作单位前往其儿子购买的住房(其居住地),属于“合理路线”,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补充说明:即便请假是为了处理私事,只要路线、时间合理,且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事假”仅影响请假的原因,不影响“下班回家”这一行为的本质,劳动者请假后回家,依然属于“下班途中”的延伸。

法院裁判思路:这2个法律要点,劳动者必看

结合本案一、二审判决,我提炼了2个对劳动者极具参考意义的法律要点,帮大家规避维权误区:

要点1: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需举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申某人力公司主张“刘某梅受伤不属于工伤”,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既无法证明刘某梅未经请假,也无法证明其回家路线、时间不合理),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提醒劳动者: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无需过度担心“举证难”,只要你能证明“请假获批、非本人主要责任车祸、合理路线时间”,用人单位若不认可,需由其拿出反驳证据。

要点2:无证驾驶、违反公司规定,不影响工伤认定

本案中,申某人力公司还提出“刘某梅系无证驾驶,违反《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明确认定:该事实与工伤性质的认定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这里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核心是“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闯红灯等),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会否定工伤的认定——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律师总结+维权提醒(干货收藏)

结合本案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结论很明确:职工因私事请假,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在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后,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提2点提醒,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给劳动者的2点维权提醒

1.请假务必履行正规手续,无论是口头、微信还是书面请假,都要留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避免后续用人单位否认“批准请假”;

2.遭遇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索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同时保留好住院病历、误工证明、路线截图等证据,及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给用人单位的2点合规提醒

1.规范请假管理制度,明确请假流程和举证要求,但不得以此为由否定劳动者的合法工伤权益,更不能拒绝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需明确自身责任:本案中,申某人力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刘某梅的工伤主体责任承担方,即便劳动者被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也需履行工伤保险相关义务。

关注我,学习更多工伤维权干货,规避职场法律风险,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行终5*5号行政判决书,案例细节已做合规处理,仅供参考)

覃旭,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深耕工伤赔偿维权领域8年,累计助力500余名建筑工地农民工、企业工伤职工足额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4353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15001201810043535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