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突发不适,回宿舍休息后猝死,没来得及送医抢救,算不算工伤?”
一、案情介绍:上班不适回宿舍猝死,两审均驳回工伤诉求
死者何某是重庆某建设集团的水电安装工人,被派至某工地干活。2025年1月6日,何某在工地工作时突然感到不适,随后前往宿舍休息,未能第一时间就医。
当日11时许,同事发现何某在宿舍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11时35分到达现场,诊断为“猝死原因待查”。次日,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确认何某于1月6日死亡。
之后,何某所在公司向渝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为何某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何某的母亲刘某某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院的核心观点很明确:视同工伤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扩大保护,但不能无边界扩大,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何某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不适,但离开岗位后死亡且未经抢救,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二、评析
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核心法律依据,需同时满足3个硬条件:
1. 时间要件:必须在工作时间内;
2. 地点要件:必须在工作岗位上;
3. 结果要件:要么突发疾病当场死亡,要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结合何某案来看,前两个条件均满足(工作时间、岗位突发不适),但第三个条件未达标:他离开工作岗位前往宿舍休息,并非当场死亡,且发现时已无抢救可能,属于“未经抢救死亡”,恰好缺失了“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关键要件。
这里要特别提醒:这仅仅是从文义解释来说理,事实上,也有观点认为,即使未经抢救,但只要满足其他条件,同样是可以视同工伤。
三、同类案例对比
案例1:上班发病返家后猝死,抗诉后认定工伤
内蒙古某公司安全员老李,上班时突发胸闷不适,请假回家后病情加剧,拨打120后被诊断为猝死,人社局初始不予认定工伤,历经3次审理均败诉。最终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老李发病与猝死存在连续性,未就医是普通劳动者的合理选择,不应仅以“离开岗位”为由否定工伤,法院再审改判,最终认定为视同工伤【来源:最高检】。
案例2:抢救超48小时,抗诉后改判工伤
广西梁某因公外出返程中突发疾病,送医后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超过48小时后宣告死亡,初始被认定为不符合工伤。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梁某送医时已无自主呼吸,后续抢救仅为延缓死亡,家属与医院未放弃抢救是尊重生命,不应机械套用48小时标准,最终法院改判,支持视同工伤认定【来源:最高检】。
案例3:离开岗位后路边猝死,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工人黄某上班时突发不适,离开施工区后在工地附近路边猝死,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起诉未获支持。法院认为,黄某猝死地点距工作区仅130米,死亡时间短,发病与死亡具有关联性,符合视同工伤要件。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