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早退50分钟遇车祸,公司拒认工伤,法院这样判
这起案件的核心当事人,是途某公司的锯床工周某波,以及途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津人社局”)。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途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2022年7月6日上午,周某波正常到岗上班后,约11时10分离开了公司,驾驶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此时,距离公司规定的中午下班时间,整整提前了50分钟,属于典型的“未请假擅自早退”。
当天11时22分左右,周某波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园区路东和路神龙通航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重庆福城医院诊断,周某波伤情严重:右胫骨干骨折、右腓骨开放性骨折、右侧内踝骨折等多处损伤。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
2023年4月,周某波向江津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后,人社局于6月受理,7月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周某波此次受伤属于工伤,由途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途某公司当场不服,认为周某波是“擅自早退”,并非正常下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而且公司有明确的考勤管理制度,此前也对迟到早退现象进行过处罚,此次未处罚只是人性化考虑,不能代表认可其早退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途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途某公司仍不死心,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波的受伤,确认为工伤!
核心争议:迟到/早退,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3个关键标准
结合这起终审案例,再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实践(参考相关案例裁判思路),我总结了“迟到/早退途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的3个核心判断标准,这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依据,不管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一定要记牢!
关键点1:核心前提——交通事故需“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是认定此类工伤的“硬门槛”,也是法定核心条件,与“迟到/早退”无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形。只要劳动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无论是否正常上下班,都无法认定工伤。
本案中,周某波无责任,完全符合这一前提;反之,若周某波承担主要责任,哪怕是正常下班,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需要注意,“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必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举证的,将不予认定工伤。
关键点2:核心判断——路线、时间需“合理”
很多人误以为“迟到/早退”就等于“不合理时间”,但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核心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并非严格限定在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点。
具体到本案:周某波早退后直接驾驶摩托车回家,目的地是其居住地(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不是回家);事故发生在11时22分,距离其11时10分离开公司仅12分钟,结合通勤距离,属于“合理时间”;事故地点也是其上下班的必经路段,属于“合理路线”——这三点,是法院认定其属于“下班途中”的关键。
延伸到“迟到”场景:如果劳动者因为堵车、突发小事等原因迟到,上班途中遇车祸,只要路线是从家到公司的合理路线,时间在正常上班时间前后的合理缓冲期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同样可能认定为工伤。毕竟,合理时间不是“卡点时间”,而是结合通勤距离、交通工具等因素综合判断的“情理时间”。
关键点3:关键区别——违反劳动纪律≠不能认定工伤
这是此类案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也是本案中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职工是否违背单位内部的劳动纪律,与工伤保险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即使职工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仅属于违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上下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的迟到、早退行为进行处罚(比如扣工资、通报批评),但这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简单来说:迟到/早退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工伤认定是“法律层面的权益保障问题”,两者互不干涉。不能因为劳动者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就否定其“上班/回家”的核心目的,进而剥夺其工伤认定的权利。就像另一起案例中,职工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因公司长期未对其常规早退提出异议,法院同样认定为工伤。
法院裁判延伸:2个高频误区,看完少走弯路
结合周某波案的终审思路,以及我多年的工伤维权经验,再破解2个大家最容易踩的误区,尤其针对企业和劳动者分别提醒:
误区1:“未请假早退”比“获批早退”更难认定工伤?
很多人认为,周某波是“未请假擅自早退”,如果是“提前请假获批”,才更容易认定工伤。但其实,两者在工伤认定上,核心判断标准完全一致——只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路线、合理时间”,无论是否请假获批,都不影响工伤认定。
本案中,周某波虽未请假,但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早退不是为了回家,也无法否定其路线和时间的合理性,因此法院支持了工伤认定。反之,若劳动者请假获批后早退,但途中绕路去办私事(比如逛街、会友),偏离了合理路线,反而可能无法认定工伤,因为合理路线的核心是“以上下班为目的”,排除与通勤无关的绕路行为。
误区2:公司有考勤制度,就能否定工伤?
本案中,途某公司一再强调“有考勤制度、曾处罚过迟到早退”,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理由。核心原因是:考勤制度约束的是职工的工作纪律,而非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如果不认可工伤,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比如证明职工早退是去办私事、路线不合理等),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途某公司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反驳证据,因此败诉。
律师总结+维权/合规提醒(干货收藏)
结合本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最终结论非常明确,一句话说透:职工迟到、早退途中遇车祸,只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三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仅会受到内部处罚,不影响工伤认定。
覃旭律师